← Back to document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周其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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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号   征收人: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号   被征收人:周其林,男,1946年10月19日生,住横塘西街14幢104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苏府征〔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二期)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横塘西街新村14幢104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横塘西街新村14幢104室(户籍登记地址为横塘西街街14幢104室)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周其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69.3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5.99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59.64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周其林、妻吴龙金、子周文杰、儿媳居荣珍、孙女周紫玮、女儿周文兰、女婿张根男、外孙女张倩。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均实际居住该处。另查明:周其林、吴龙金因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横塘西街新村14幢104室房屋已被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房屋的动迁补偿款279785.4元,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其林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以价值207430为限),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房屋的安置补偿款182600元,合计669815.4元。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定方式,选定了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该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有证(批)建筑价值为549926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804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8946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在房屋征收部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亦未出席征收部门召集的房屋征收协商会。鉴于其房屋原有属性,故对其实行产权调换。据此,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及“横塘街道老镇改造(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周其林(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值549926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804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8946元,合计606914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34幢2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79.37平方米;长江花园三区4幢4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以上房屋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640595元和473445元,合计1114040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由被征收人周其林(户)支付产权调换差价501726元。法院协助执行的款项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补偿被征收人周其林(户)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周其林(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横塘西街新村14幢104室(户籍地址横塘西街14幢104室)周其林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验收后拆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周其林户)(〔2018〕3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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