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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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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75元/月提高到945元/月。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405元/月提高到1520元/月。
专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8〕1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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