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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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8〕29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8〕29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1296公顷,其中耕地3.796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8批次实施方案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6、9、24组,黄桥村14组,,张庄村1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3~6组,姚祥村3~13、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村集体、7组、蠡东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组0.1665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组0.5985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6组0.7634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9组0.1011公顷;   (五)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4组0.0216公顷;   (六)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4组0.0834公顷;   (七)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1组0.5611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1组0.8212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3组0.2020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4组0.0204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2.1515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6组0.0064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3组0.7822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0.6932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5组0.6983公顷,其中耕地0.0416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0.0065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7组2.9054公顷,其中耕地0.0204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8组0.0007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9组0.0533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0组0.2535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1组0.1073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2组0.5568公顷,其中耕地0.041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0.0085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0.0468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0232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8.6179公顷,其中耕地0.0716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10组0.1356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村集体0.2735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7组1.9645公顷,其中耕地0.6089公顷;   (三十)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蠡东6组3.5053公顷,其中耕地3.012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8.5339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7.5957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000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6、9、24组,黄桥村14组,,张庄村1组;元和街道唐家村1、3~6组,姚祥村3~13、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村集体、7组、蠡东6组   6月7日   至   6月22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国土资源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6月7日   至   6月22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黄桥街道65468768、元和街道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8〕29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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