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板桥弄8号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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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8〕5号   根据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   被征收房屋东板桥弄8号产权人为苏州市佛教协会。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苏州市佛教协会书面同意对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参照直管公房政策,补偿款80%直接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偿款20%支付给苏州市佛教协会,定销商品房指标直接安置给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经产权人书面确认孙丽珍(户)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为45.30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3.58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泛亚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68876元,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值为11295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037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孙丽珍。该处实际居住孙丽珍、胡兆贤夫妻二人。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苏州市佛教协会、孙丽珍(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4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根据被征收人苏州市佛教协会的选择意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房地产评估价值468876元的20%计93775.2元。   二、对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房地产评估价值468876元的80%计375100.8元,装修及附着物评估价值11295元,违法建筑残值2037元。   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面积为70平方米(含配送1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地点位于旺家墩地块或平海路南侧地块,旺家墩地块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300元,平海路南侧地块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900元(以上均不含层次价)。   三、征收人提供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6幢406室,建筑面积48.64平方米,供孙丽珍(户)过渡使用。   四、补偿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东板桥弄8号孙丽珍(户)使用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查收。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板桥弄8号房屋使用人孙丽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5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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