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全巷3号102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张吉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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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8〕8号   根据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2013年11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福全巷3号102室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张吉敏,承租使用面积39.42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1.01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39543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8047元。该房屋户籍登记门牌为福全巷3号北门102室,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张吉敏,另一本户主谢建新(张吉敏儿子)。该处现由张吉敏居住。谢建新居住在田园公寓4幢101室其名下房屋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及承租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7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39543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9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嘉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432031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36601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张吉敏(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张吉敏(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8047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张吉敏(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福全巷3号102室张吉敏名下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福全巷3号102室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张吉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8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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