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8号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刘兆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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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8〕7号   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郁家浜2-8号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承租人为刘兆明,承租使用面积19.6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3.5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5.86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合法建筑价值为178080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58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879元。该房屋内无户籍登记人员,该处现由刘兆明亲戚居住。刘兆明在阊门西街72号202室原有私房一处,2011年在苏州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项目中已拆迁,刘兆明购买了位于家悦花园1幢1101室的定销商品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及承租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7808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34733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支付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169258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刘兆明(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刘兆明(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5587元,违法建筑残值879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刘兆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郁家浜2-8号刘兆明名下承租的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2-8号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刘兆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7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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