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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蒲庵路16号被征收人褚寅、利害关系人季玉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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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8〕15号
根据虎丘地区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造虎丘路东侧地块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二期)项目建设需要,2014年4月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蒲庵路16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褚寅。经市规划局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为226.09平方米,其余均为违法建筑。该房屋由季玉珍(产权人母亲)于2007年3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苏州市金阊区展鹏建材经营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该房屋内无户籍登记人员,褚寅居住在皮匠巷29号。
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资料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90%为2587863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未经实地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褚寅(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丘地区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造虎丘路东侧地块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14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褚寅(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参照商业用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90%计2587863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等待实地评估后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二区38幢207室、305室,长江花园一区16幢306室(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91平方米、77.91平方米、77.13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32.95平方米。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564146元、566951元、557881元,合计168897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褚寅(户)产权调换差价898885元。
四、按照400元每平方米标准,补偿实际经营人季玉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90436元。补偿搬迁费3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按实支付。
五、被征收人褚寅、利害关系人季玉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蒲庵路16号褚寅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蒲庵路16号被征收人褚寅、利害关系人季玉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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