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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3幢307室被征收人王文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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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8〕13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13幢307室系私房,产权人王文英,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064135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52.66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4.45平方米。王文英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5)第02006568号,土地使用面积为22.0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王文英,子严俊荣。王文英、严俊荣现居住在官渎花园27幢105室。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王文英(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1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文英(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94733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6427元。
被征收人王文英(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房源地点为面粉厂地块高层住宅。基准面积为5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王文英(户)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5幢309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王文英(户)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王文英(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王文英(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解放新村13幢307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3幢307室被征收人王文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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