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2幢304室潘宝兴(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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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9〕8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12幢304室系私房,产权人潘宝兴,权证号:0153488,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56.18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7.78平方米。潘宝兴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1999)字第34236号,土地使用面积为26.6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潘保胜(与潘宝兴系同一人),妻许敏倩。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测绘面积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24989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25184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潘宝兴(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8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潘宝兴(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24989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5184元。   被征收人潘宝兴(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房源地点为面粉厂地块高层住宅。基准面积为6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潘宝兴(户)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33幢4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9.93平方米,供被征收人潘宝兴(户)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潘宝兴(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潘宝兴(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解放新村12幢304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2幢304室潘宝兴(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8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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