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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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9〕14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欣苑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402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9.0234公顷,其中耕地8.3325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欣苑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村集体、原张华村7组、原张华村9组,芮埭村村集体、百家2组、百家4组、百家8组、百家10组、百家11组、百家12组、百家13组,卫星村村集体、8组、9组、10组、13组、16组、17组、19组、20组、21组、28组;渭塘镇塘角村2组,渭西村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村集体0.2761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原张华村7组0.2727公顷,其中耕地0.1572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原张华村9组0.5123公顷,其中耕地0.3470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村集体2.0236公顷,其中耕地0.1779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2组1.0399公顷,其中耕地0.7313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4组0.8344公顷,其中耕地0.7284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8组0.1099公顷,其中耕地0.1099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0组2.1315公顷,其中耕地1.4726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1组1.3089公顷,其中耕地1.1953公顷;   (十)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2组0.0053公顷,其中耕地0.0053公顷;   (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芮埭村百家13组0.7341公顷,其中耕地0.3511公顷;   (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村集体1.5883公顷,其中耕地0.1438公顷;   (十三)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8组0.8572公顷,其中耕地0.0377公顷;   (十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9组0.3870公顷,其中耕地0.2003公顷;   (十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0组1.8495公顷,其中耕地0.1419公顷;   (十六)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3组0.1322公顷,其中耕地0.0257公顷;   (十七)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6组0.5776公顷,其中耕地0.4900公顷;   (十八)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7组0.3319公顷,其中耕地0.2840公顷;   (十九)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19组0.8596公顷,其中耕地0.7810公顷;   (二十)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0组0.6499公顷,其中耕地0.118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1组0.9103公顷,其中耕地0.7729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8组0.6221公顷,其中耕地0.060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渭塘镇塘角村2组0.8656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村集体0.143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11.027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6.1768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8193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漕湖村村集体、原张华村7组、原张华村9组,芮埭村村集体、百家2组、百家4组、百家8组、百家10组、百家11组、百家12组、百家13组,卫星村村集体、8组、9组、10组、13组、16组、17组、19组、20组、21组、28组;渭塘镇塘角村2组,渭西村村集体   2月2日   至   2月16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   2月2日   至   2月16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开发区69576692、渭塘镇65909058。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14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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