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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2幢106室周春华、李建荣(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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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9〕22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12幢106室系私房,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产权人周春华,与配偶李建荣共同共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52.66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54.64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5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李建荣、妻周春华、女儿李云珠。该房屋现由周春华、李建荣居住。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测绘面积依资料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89192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未接受评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周春华、李建荣(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2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周春华、李建荣(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48919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长江花园三区15幢11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17777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周春华、李建荣(户)产权调换差价71415元。
四、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待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五、补偿被征收人周春华、李建荣(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被征收人周春华、李建荣(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解放新村12幢106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12幢106室周春华、李建荣(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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