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蓆场弄39-5号被征收人张林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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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9〕21号   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蓆场弄39-5号系私房,产权人张林妹,产权登记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张林妹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95.7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14.69平方米。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3747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081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7204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张栋梁、母亲张林妹、妹妹李梦琪、非亲属李苏。该房屋现出租给他人临时居住。张林妹实际居住在泰仁里1号其承租的直管公房内。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张林妹(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2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张林妹(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3747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081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7204元,合计825487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4幢2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103.08平方米。房屋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72877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96711元由被征收人张林妹(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张林妹(户)搬迁费16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张林妹(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蓆场弄39-5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蓆场弄39-5号被征收人张林妹(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21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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