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10幢4单元102室被征收人陈兰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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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9〕25号   根据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同舟园10幢4单元102室(户籍登记门牌:同舟园新村10幢108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兰花,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41.55平方米,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为41.96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1.97平方米。陈兰花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19平方米。经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测绘面积评估并复核,房地产价值为325190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为990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296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颜海滨、妻殷正志、子颜祥、母亲陈兰花。该处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陈兰花(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因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且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4人,符合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条件,在本次征收中按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标准安置补偿,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25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陈兰花(户)直接安置75平方米套型定销商品房,因房源为高层,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55平方米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陈兰花(户)按销售价支付。房源地点位于虎丘高层定销房C或B或A地块。虎丘定销房C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400元;虎丘定销房B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200元;虎丘定销房A地块销售价每平方米6600元(以上均不含层次差)。   二、补偿被征收人陈兰花(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9903元,违法建筑残值3296元,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陈兰花(户)过渡房一处,地点位于富强新苑二区67幢1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0.35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四、被征收人陈兰花(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同舟园10幢4单元102室(户籍登记门牌:同舟园新村10幢108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10幢4单元102室被征收人陈兰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25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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