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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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通〔2019〕110号   经省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70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9.4500公顷,其中耕地1.071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度假区香山街道墅里社区8组(原墅里村8组)、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20组、22组(原外塘村13组、15组)、甪直镇淞港村板桥3组、城区长桥镇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厍村1组、2组、3组、5组、8组、10组)、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12组、原七子村13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13组)、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度假区香山街道墅里社区8组(原墅里村8组)0.3382公顷;   (二)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20组、22组(原外塘村13组、15组)2.1395公顷,其中耕地1.0512公顷;   (三)甪直镇淞港村板桥3组0.0814公顷,其中耕地0.0082公顷;   (四)城区长桥镇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厍村1组、2组、3组、5组、8组、10组)3.0807公顷;   (五)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12组、原七子村13组)1.1901公顷;   (六)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13组)1.3328公顷;   (七)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6组)1.2873公顷,其中耕地0.012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农用地   3.632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5.8180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资源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度假区香山街道墅里社区8组(原墅里村8组)、度假区香山街道香山村20组、22组(原外塘村13组、15组)、甪直镇淞港村板桥3组、城区长桥镇蠡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南厍村1组、2组、3组、5组、8组、10组)、木渎镇姑苏村(原姑苏村12组、原七子村13组)、临湖镇采莲村(原黄垆村13组)、光福镇福利村(原福利村6组)   10月22日   至   11月5日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度假区中心所、甪直中心所、城区中心所、木渎中心所、临湖中心所、光福中心所   10月22日   至   11月5日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6317822(度假区),65011577(甪直),65634818(城区),66255184(木渎),66291151(临湖),66238118(光福)。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9〕110号).pdf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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