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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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苏州市委“开放再出发”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满意度,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具体规定,特制定苏州市2020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二)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三)检查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时间:4月~11月份); (四)检查各市级执法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五)检查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情况(时间:3~11月份); (六)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执法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七)检查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及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情况(时间:3~12月份随时抽查); (八)检查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周年实施情况(时间:4月~12月份): 1.《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苏州市养犬条例》; 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4.《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5.《苏州市旅游条例》; 6.《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7.《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8.《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市政府的法定职责,《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查台帐、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问卷调查、随同执法等方式进行;对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由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本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监督,全年听取汇报、实地监督不少于一次。 (三)市司法局要及时汇总检查有关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整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府办〔2020〕37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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