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12号被征收人王惠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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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虎丘西路1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惠英,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196.4平方米,其余均为违法建筑面积。该处房屋内有部分房屋由产权人出租给叶长飞开设金阊区长飞百货商行,另有部分出租给王世芳开设服装店,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永清、妻王惠英、子朱悦。以上户籍登记人员现实际居住该处。 该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原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按住宅用途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根据资料评估为1465460元,王世芳开设的服装店的装修评估价为92164元,叶长飞开设的百货行的装修评估价为42654元。王惠英自用部分房屋未接受实地评估。王世芳和叶长飞已领取装修评估款及搬迁费等费用,均已搬迁。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王惠英(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4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惠英(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先行补偿王惠英(户)被征收房屋的资料评估价值1465460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富强新苑一区18幢102室、23幢4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16.16平方米、93.71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209.87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原苏州名典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分别为849362元、692060元,评估价值合计154142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王惠英(户)支付产权调换差价75962元。 四、王惠英房屋及自用部分装修附着物价值、违法建筑残值等待实地评估后按实结算给被征收人王惠英(户)。搬迁费、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王惠英(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虎丘西路12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丘西路12号被征收人王惠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20〕4号)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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