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蓆场弄39-5号被征收人石满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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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蓆场弄39-5号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石满娟,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45.1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29.29平方米。石满娟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74.3平方米。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屋合法建筑价值为342640元,地大于房价值为193914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134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4394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两本,一本户主石满娟,夫陆钟葆;另一本户主陆丽敏(石满娟女儿)。该处房屋现由以上户籍人员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石满娟(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14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石满娟(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价值为342640元,地大于房价值为193914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3134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4394元。合计572295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41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1883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153463元由被征收人石满娟(户)领取。 四、补偿被征收人石满娟(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支付。 五、被征收人石满娟(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蓆场弄39-5号石满娟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蓆场弄39-5号被征收人石满娟(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20〕14号)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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