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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32号1幢105室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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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郁家浜32号1幢105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夏仲俊,与苏庆凤按份共有,夏仲俊产权份额50%,苏庆凤产权份额50%。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33.0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15.7平方米。经测绘房屋建筑面积为33.34平方米,另有车库面积2.4平方米。经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测绘面积评估,房地产价值为25838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4243元,车库价值为2112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夏仲俊、非亲属苏庆凤。该处房屋由苏庆凤居住使用,夏仲俊租住在外。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苏州虎丘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15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直接安置多层产权房一套,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三区21幢208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48.64平方米。
二、补偿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4243元,车库价值2112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三、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长江花园三区21幢208室房屋内,腾让郁家浜32号1幢105室全部房屋(含车库)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郁家浜32号1幢105室被征收人夏仲俊、苏庆凤(户)(苏府公〔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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