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姑苏区平江街道部分道路地名注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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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人民政府平江街道办事处: 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部分道路地名注销的函》(平街办〔2023〕70号)收悉。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姑苏区平江街道区域内的5条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一、将“塔弄”指称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二、将“虹桥浜”指称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三、将“协成弄”指称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四、将“丽姬巷”指称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五、将“大营里”指称道路地名予以注销。 此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share-1').share(); img#imgConac { height: 55px; } 网站导航: 中国政府网 苏州辖市(区)网站 苏州市政务网站 省(区市)政府网站 江苏省设区市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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