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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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 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2016〕1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浙工商法〔2016〕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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