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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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0号 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玩具、电信终端、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19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2年7月29日17:00前在网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二)认监委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指定工作,并将于2022年9月30日前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 (三)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四、联系方式 电子电气类:邱磊 010-82262779 非电子电气类:关钧文 010-82262674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认监委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1.1 CNCA-C11-02:摩托车 1 1.2 CNCA-C22-02:玩具 1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01-01:电线电缆 2 2.2 CNCA-C11-01:汽车产品 3 2.3 CNCA-C11-15:摩托车乘员头盔 1 2.4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3 2.5 CNCA-C11-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3 2.6 CNCA-C13-01:玻璃产品 1 2.7 CNCA-C16-01:电信终端 2 2.8 CNCA-C23-01:防爆电气 1 2.9 CNCA-C24-01:家用燃气器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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