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命名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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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命名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经城市自评、省级初评、国家验收和社会公示,并报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现命名北京市东城区等29个城市(区)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单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名单 (29个,按行政区划排序)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 天津:和平区、宝坻区、蓟州区 河北: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 辽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长春市 上海:徐汇区、闵行区、浦东新区 江苏:南京市 浙江:杭州市、宁波市 福建:厦门市 山东: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 广东:广州市、深圳市 四川:成都市 陕西: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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