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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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引导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 年 2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23—2610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三年二月 1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 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 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 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 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一)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 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 修复与再塑。 (二)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 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 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 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 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 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 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二)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http://www.nhc.gov.cn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https://www.nmpa.gov.cn),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 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 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 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 证、溯源码等资料。 (四)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 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 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 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3 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 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 焦虑”。 (二)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 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 提升服务透明度。 (三)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 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 格欺诈行为。 (四)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 围。 (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 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 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4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如需): 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5 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 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项目及效果 (一)服务项目: ,共 个项目。 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诊医师、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 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二)服务实施时间: 。 (三)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 第二条服务费用 (一)服务费用总额: 。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 (二)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 其他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 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 6 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三)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当于 向 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分次付款: 。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三条单方解除权 (一)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 定风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二)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 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 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四)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 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 宜: 1.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 2.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但有 7 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 日内按上述约定完 成结算退费手续。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告知的内容,自主决定 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医疗美容项目。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告知乙方与服务项目有 关的既往史、个人医疗美容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五)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完成服务项目。 (六)甲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七)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甲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 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 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二)乙方承诺自身及医师、护理人员具备开展约定服务项 目所需资质许可、从业资格等条件。 (三)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8 办法》等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确保所 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四)乙方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 在其指导下实施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 诊疗方案,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重大生命健康权益的除外。 (五)乙方应当在实施服务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 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 (六)乙方应当按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甲方要 求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服务,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 资料。 (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 服务。 (八)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甲方个人信息。 第六条惩罚性赔偿责任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欺诈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主诊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 3.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 案的; 9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 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甲方未履行如实告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导致的不利后 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第 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二)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诉讼方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方式: 。 第九条其他约定 。 10 第十条 生效方式及附件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三)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1.《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诊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 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如有)以及其他双方确认的文书。 2.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签署或一方签署并经另一方认 可的文件。 甲方(签名): 甲方监护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1 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项目单编号: 项目 编号 所属 科别 项目名称 科目 级别 单 位 单价(元) 数 量 项目收费总额(元)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 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 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项目 编号 所属 科别 项目名称 科目 级别 单 位 单价(元)数 量 项目收费总额(元)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 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 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①所属科别: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 ②科目级别: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诊疗项目;如该项目为 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项目,请填“无”。 ③项目超过两项时可另页附后。 甲方/消费者(签名):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 变更单编号: 本次变更性质(可多选): □服务项目增加 □服务项目减少 □服务内容变更 变更情况说明: 。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总计:□增加□减少: 元。 说明: ①请在变更情况说明中写明本次变更(增加、减少或变更)的具体内容,未作说 明的视为项目未变更。 ②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变更的,请说明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增加的, 也可另行填写《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单》。 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变更单签署后应当即时支付增加的费用或者退还多收的 费用。 甲方/消费者(签名):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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