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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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94.11.11--失效日期:) 许可证事务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为了进一步搞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统一并简化操作程序,我部印制了《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作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主要证件。现将其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招标办公室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证明书》; 二、在统一使用部计算中心设计的电脑打印软件打制《证明书》时,若出现打印故障,各招标办公室须及时向有关发证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说明故障原因和打制错误的《证明书》的打印序号和流水号,以存档备查。 三、《证明书》共一式四份,第一份(白色)由招标委员会留存,第二份(浅黄色)由发证机关留存,第三份(粉色)由中标企业留存,第四份(蓝色)由招标办公室留存。 特此通知。 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商品名称: 发证序号: 单位: 人民币元 领证单位 领 证 人 中标数量 A 已领数量 B 本次领取配额数量 C 余 量E E=A-B-C 配额价格 D 配额使用费余额F F=D*C*90% - - - - - - 发 证 机 关 签 注 栏 - 领取许可证 时 间 领取许可证 数 量M 余 量N N=C-M 签注人 - - - - - - - - - - - - 注:1.本书为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主要证件。 2.本书一式四份〔第一份招标委员会留存(白色)、第二份发证机关留存(黄色)、第三份中标企业留存(粉色)、 第四份招标办公室留存(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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