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大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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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外经贸贸发[2001]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贸企业: 根据国内大豆供求形势和进出口情况,为进一步扩大大豆出口,及时调整供求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大豆出口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经营大豆出口业务。 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大豆税号如下: 12010010 种用大豆 12010091 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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