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一年第4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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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2.01.01--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 注 1 26190000 熔 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 2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4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5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6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7 72044900.10 废汽车压件 72044900.20 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 8 74012000 沉积铜(泥铜) 9 74040000.10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 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0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11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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