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明确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具体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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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温州市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和《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精神,促进社区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家政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是持有家政机构码和家政人员码的家政服务机构设置在社区的服务网点。 家政服务网点所属机构应通过“浙里家政”平台进行申报,由属地家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有效期1年,到期前15天进行续期申请。如网点经营场所发生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申请。 二、“服务网点”从事家政服务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标准执行。 三、“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安装表计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或改造难度较大的,由转供水电气的主体、“服务网点”共同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应执行居民价格的用量。需实施改造单独安装表计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服务网点”承担。计量表计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表计费用。 四、“服务网点”凭属地家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向当地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如涉及转供水电气情况,需由“服务网点”和转供主体共同提出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核实后,按相关业务规定完成办理,生效时间不得晚于次月。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指导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和动态管理工作。家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政策宣传,履行认定职责,强化资质管理。 六、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区家政服务网点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申请办理表(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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