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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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8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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