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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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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