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沪府发〔201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继续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日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