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沪府令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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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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