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沪府令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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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30日起生效。 相关稿件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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