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将新康大楼等426处建筑列为上海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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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5〕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新康大楼等426处建筑列为上海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的批复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沪规土资风〔2015〕534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将新康大楼等426处建筑列为上海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并予以公布,请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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