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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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7〕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沪人社〔201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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