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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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18〕532号 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工作需要,我们对《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16〕1369号附件5)进行了修订。现将《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4月2日 1 附件 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 中央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邮政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央预 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中央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使用邮政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安排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等 中央本级非经营性邮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打捆下达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 件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打捆方式下达的给予投资资金补助的 项目。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 可控、监管有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提升邮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设 2 施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国家相关 政策和规划。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 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投资可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研评估、 论证工作,并结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六条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应纳入国家批准的规划。使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基础 〔2015〕2933 号)等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 研究报告。其初步设计经国家邮政局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 算后,由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七条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 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制定五年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 目标、支持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及有 关要求等。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五年工作方案以 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时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八条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 国家邮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3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支持方向; (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三)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 监管责任人,落实开工建设条件; (四)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由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 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方向和五年工作方案; (二)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依法合规完成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 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 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五)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资金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 月底前(或根据国家发展改 革委通知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 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 4 划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 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四)提交的有关文件是否齐备; (五)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直接安排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 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任务,提出 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要求,明确项目单位(法人)和项 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国家邮政局收文 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 后,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应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 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报国家邮政局,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 5 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计划申请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 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按规定用途使 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建设和组织运营。要每月 10 日前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等数据,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 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 据应与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 接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筹资方式。国家 下达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单位、建 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 一年以上未开工或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 情况和原因,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一)直接安排投资项目需调整的,由国家邮政局提出调整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依法进行调整; (二)打捆下达投资项目需调整的,如调整后项目仍属原打 捆专项且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变的,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商国家邮政 局调整,调整结果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如调整后项目不在原打捆 专项中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三)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5 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 6 项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 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备,并按要求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 加载相关信息。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 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 内容;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中央投资 及地方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项目施工质量、执行法律法规情 况;运行使用情况、竣工决算和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 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 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打捆下达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省级邮政 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进展填报情况的审核把关,及时 对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备 案)、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 7 资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 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 号)、《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 号)、《中 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投资 〔2017〕2276 号)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 改基础规〔2016〕1369 号附件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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