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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第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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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49号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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