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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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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修正背景 《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失效。2024年4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水保条例》)第三次修正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亟需对其配套实施细则原《规定》进行修正。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监管,市水务局组织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正,形成《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8月18日经市政府七届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7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执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与处置、其他,共52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各相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明确“管理模式、编制要求、准予许可的条件”等。 第三章水土保持设计与实施,明确“资金保障、监理职责、监管措施”等。 第四章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与执法,明确“检查原则、内容、方式、比例”等。 第五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明确“验收内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等。 第六章职责与处置,明确“处罚依据、处罚情形”等。 第七章其他,主要对“生产建设项目”等名词进行分类解释等。 三、主要修正内容 本次修正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部门职责分工上,构建市、区、街道三级水土保持监管体系,明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职责,并修正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 (二)在管理模式上,由行政许可、备案、免予编报调整为审批(含承诺制管理)、免予办理审批、免予编制。 (三)在编制要求上,调整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划分标准。 (四)在审批时限上,缩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限,新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有效期相关规定。 (五)在监管措施上,明确重点项目需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在特定阶段需采用设施降低排水悬浮物含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 (六)在验收结论判定上,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多种情形,为验收工作提供依据。 (七)在监管手段上,进一步强化对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单位的监管,依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四、政策实施日期 《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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