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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 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咨询电话0755-82017000收案电话0755-82018000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网址https:\/\/ssfw.gdcour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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