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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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的通知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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