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严厉打击休闲船舶非法经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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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2024年7月8日起,决定在大鹏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休闲船舶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休闲船舶经营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人的商事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休闲船舶信息;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休闲船舶经营人未向相关部门备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深圳市大鹏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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