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竣工验收备案及专业承包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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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由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新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竣工验收备案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相关事宜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站点备案的,应向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企业申请站点备案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办理(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附件3)。 (二)自2023年10月1日起,相关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申请,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核并依法办理许可(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附件5)。 二、既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相关事宜 自2023年10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通过竣工验收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及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相关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一站点一资质”的要求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变更和新申请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原“一站点一资质”、已取得独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生产站点,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指导生产企业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主管部门变更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申请延续(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类型的方式,变更资质证书中的发证机关和详细地址,资质证书注明的详细地址应与生产站点的实际地址一致(详见附件4)。 (二)对于原“一资质多站点”、未取得独立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生产站点,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核实新成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与原生产企业的权属关系,并指导新成立独立法人的生产企业,在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后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注明的详细地址应与生产站点的实际地址一致(详见附件4、5)。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辖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关管理规定,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已取得本单位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条件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注销由其核发的未变更发证机关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竣工验收备案申办指南 3.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竣工验收备案网办事项信息表 4.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审批申办指南 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资料审查表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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