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数据产权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 2026.07.08
  • 来源: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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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汤珂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后 何敏
  数据资产化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一是产权层面的权属清晰,二是会计层面的确认可行。前者解决“数据归谁”的问题,后者回答“数据能否作为资产”的问题,二者形成从“确权”到“确资”的完整链条。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是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其重点在于突破传统单一所有权模式,构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该制度顺应数据非消耗性、非竞争性、多源共生等独特属性,依据数据利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的差异,明确三项权利的内涵及其组合关系。持有权侧重保障数据的合法持有与自主管控;使用权聚焦特定目的和场景下的企业内部处理与价值挖掘,如分析建模、算法训练、精准推送等;经营权指向数据的对外转让、许可、担保等流通交易行为。实践中,同一主体可能同时享有三项权利,也可能仅享有其中一项或两项。这种以“所用”为导向的产权安排,避免了绝对所有权对数据流通的阻滞,为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跨场景价值释放预留了制度弹性。
  数据产权制度通过“三权分置”框架为会计确认提供了前置性产权依据,解决了“数据归谁”的权属界定问题。然而,确权仅是数据入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产权制度回答的是数据的法律归属与管控资格,会计确认则需进一步检验这种管控是否转化为经济实质上的控制能力。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其中“控制”与“拥有”并列,揭示会计确认的本质在于经济资源的实际支配能力,而非法律权属的形式归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进一步阐释:控制体现为主体当前有能力主导经济资源的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具有阻止其他方主导该资源使用的现实能力。
  这意味着,数据要真正入表成为资产,必须同时回答两个重要问题:权属上“归谁管”,经济上“能否控制”。具体而言,结合数据的特殊性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数据资产要实现会计层面的控制,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物理控制,取决于企业能否实质管控数据的存储、访问与运维。例如,大型集团企业指定旗下数科公司统一汇聚、治理集团全域数据,自主决定存储架构与访问规则,即满足物理控制;又如中小企业将数据托管于第三方云平台,但通过协议独掌根密钥、拥有最高权限账户、完整审计日志,同样可认定保有实质控制。二是收益控制,企业需能够主导数据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控制的实现包括使用权和经营权两条路径,前者通过内部处理、分析建模等方式直接获益,后者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价值变现。两者至少应具备其一。三是控制的排他性,企业需具备阻止其他方主导数据使用并获取利益的现实能力。数据的非竞争性决定了这种排他性不一定是绝对独占,也可是一定条件下的有限排他。
  综上所述,数据资产实现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数据产权权利组合能否完整覆盖会计控制的要件。持有权天然满足物理控制要件,因为持有权的重点就在于对数据的自主管控能力。使用权和经营权则需要在“有限排他”的条件下才能满足会计控制的要求。单一使用权或单一经营权仅解决“获益”的问题,唯有与持有权相结合,方可构成充分的会计控制,实现数据资产的确认。相比之下,在三权合一的情形下,企业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控制链条完整,入表障碍最小,构成最充分的会计控制权状态。
  数据从“确权”到“确资”的实践路径,往往需要进行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为会计确认提供可核验的权利来源证明,增强数据资产权属的公信力和可追溯性。
  展望未来,随着产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流通交易规则的健全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数据资产入表将从“个案探索”走向“规模实践”。产权制度与会计准则的链接,是数据资源从“权属清晰”迈向“资产确认”的关键一跃。前者通过“三权分置”为权利配置提供制度空间,后者以“控制”实质为筛选标准,将符合经济实质的权利组合纳入资产负债表。这一衔接的重点在于穿透形式、回归实质,既认可数据产权的制度创新,又把控资产确认的门槛,确保入表数据资产真正具备可控、可益、可量的资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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