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18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5-19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附件:
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4.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石臼分公司    山东省日照市
 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
 7.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8.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税费征管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