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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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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韩国)XX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给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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