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5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房产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