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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1号

 成文日期:200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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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电信重组的总体要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在完成境外上市后,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在境内发起设立了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股份”),联通股份发行A股上市后,再将联通股份募集的资金转回联通集团,由联通集团投入其全资控股的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此次重组上市是国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立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联通股份发行前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联通股份公开发行A股募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联通集团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因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四、因联通股份溢价发行而使联通集团按持股比例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五、联通股份募集资金转回联通集团再投入联通新时空时,免征联通新时空新增加资本金的印花税。

六、上述公司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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