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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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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3]2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中印(尼)两国政府于2001年11月7日在雅加达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尚未生效,对其通航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鹰航空公司开通雅加达—新加坡—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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