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18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1.将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修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税费征管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