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文件

解读

搜索方式:

精准

模糊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已修改 成文日期:2005-05-18

收藏

分享

订阅

语音播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联解读
关联文件
关联问答

用户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账号

网站纠错

增值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