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的附件信息,将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第六条修改为: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自2025年3月24日起,第六条修改为“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2005年11月9日